共同借款人通常需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责任,若没有约定,则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共同借款人偿还全部债务,已承担偿还责任的共同借款人有权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在法律关系中,共同借款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借款意思表示,向出借人借款并承担还款义务的主体。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的方式主要依据他们之间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共同借款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比如约定了各自承担的债务比例或偿还顺序等,那么他们就应当按照该约定来承担偿还责任。例如,A、B、C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借款,他们在内部协议中约定A承担40%的还款责任,B承担30%,C承担30%,在这种情况下,三人就按照此比例向银行偿还借款。
在很多情况下,共同借款人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共同借款人偿还全部债务。比如,甲和乙作为共同借款人向丙借款10万元,未约定各自的偿还份额,丙既可以要求甲偿还全部10万元,也可以要求乙偿还全部10万元,或者要求甲和乙共同偿还。
当某一共同借款人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后,其有权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追偿。继续以上述甲和乙的例子来说,如果甲应承担的份额是5万元,但甲向丙偿还了10万元,那么甲就有权向乙追偿5万元。这种追偿权是为了保障承担了过多债务的共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不会因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而遭受损失。
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的方式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存在追偿机制以平衡各方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