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认为交通认定责任书不合理,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若在民事诉讼中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也可向受诉法院提出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的主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这是一种常见且正规的申诉途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原事故认定进行全面审查。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交通认定责任书不合理,也有相应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提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能够推翻该认定书的证据。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时,虽然通常会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认定事实与划分责任的重要证据,但它并非唯一依据。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审查和判断。不过,要想让法院不采信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该认定书存在不合理之处,如现场证人证言、监控视频、鉴定结论等。
当认为交通认定责任书不合理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或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异议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