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属于有名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门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规定,将其列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这使得融资租赁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规则,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此类合同时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遵循。
它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租赁物为要件,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即告成立。
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同时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权利正是对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最后,它也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使用租赁物需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就是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所付出的代价,体现了有偿性的特点。这种有偿性使得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无偿使用的借用合同等其他合同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