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赁既可以是经营租赁,也可以是融资租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租赁目的、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租赁期限、租金计算方式、会计处理等方面。
租赁目的:在经营租赁性质的转租赁中,转租人通常是为了短期利用闲置资产或满足临时性需求而进行转租,比如企业将暂时不用的办公设备转租出去。而融资租赁性质的转租赁,转租人往往是为了实现融资以及资产的长期使用和收益,通过转租来获取资金或满足特定业务的长期资产需求。
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经营租赁的转租赁中,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未从出租人转移至承租人,资产的主要风险仍由原出租人承担。例如,设备出现技术陈旧过时的风险还是由原出租人承担。而在融资租赁的转租赁中,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基本都转移给了最终承租人,如设备因使用造成的磨损、损坏等风险由最终承租人承担。
租赁期限:经营租赁的转租赁期限一般较短,通常远低于租赁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可能只是几个月或者一年左右。融资租赁的转租赁期限则较长,一般会接近或等于租赁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以保证承租人能够充分利用资产并收回成本。
租金计算方式:经营租赁转租赁的租金通常是按照使用时间或使用量来计算,比较灵活,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融资租赁转租赁的租金计算则较为复杂,一般会考虑租赁资产的购置成本、利息、手续费等因素,并且在租赁期内基本固定。
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经营租赁的转租赁,转租人对租赁资产不进行资本化,租金收入和租金支出分别计入当期损益。而融资租赁的转租赁,转租人需要将租赁资产资本化,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资产和负债,同时按照一定的方法计提折旧和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