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和股权转让有明显区别,也存在一定联系。区别体现在主体、行为性质、对目标公司影响等方面;联系在于都涉及股权的转移,且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后果有相似之处。
从区别来看,首先是主体不同。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收购方一般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来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而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转让方和受让方,主体范围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股权的转让。
其次是行为性质不同。股权收购通常是一种战略投资行为,收购方往往是为了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资产、市场份额等,带有较强的商业目的性和战略性。而股权转让更多的是一种单纯的财产交易行为,转让方将自己持有的股权有偿转让给受让方,以实现股权价值的变现。
再者对目标公司的影响不同。股权收购可能会导致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进而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等产生重大影响。而股权转让如果只是小部分股权的转让,可能不会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和经营管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从联系方面来说,两者都涉及股权的转移,都是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让渡给他人的行为。并且在法律程序上,都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同时,无论是股权收购还是股权转让,都会对股东的权益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此外,两者在法律后果上也有相似之处,都会导致股权的归属发生变化,受让方取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