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通过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同意权等制度体现人合性,保障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公司的稳定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双重特点,在股权转让方面,人合性体现得较为明显。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体现人合性的重要制度。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股东之间的紧密联系和信任关系。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了解而设立的,如果随意引入外部人员成为新股东,可能会破坏原有的信任基础和合作氛围。例如,在一家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们彼此熟悉,业务开展依赖于这种信任关系。当其中一个股东要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就可以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不被破坏,继续维持公司的稳定运营。
其他股东同意权也是人合性的体现。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意味着股东不能随意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外部人员,必须经过其他股东的认可。这种规定给予了其他股东对新股东加入的否决权,确保新加入的股东能够与现有股东和谐相处,共同经营公司。比如,某股东欲将其股权转让给一个可能与公司经营理念相悖的人,其他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同意权来阻止这一转让,从而维护公司的人合性。
此外,公司章程还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设置更严格的条件或程序,进一步强化公司的人合性。例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就极大地限制了股权向外部转让,保证了公司股东之间的稳定性和紧密联系。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同意权以及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等方式,充分体现了其人合性的特点,以维护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公司的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