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补偿费和死亡赔偿金本质上没有实质性区别,在法律实践中二者常指同一概念,都是对因受害人死亡而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的一种赔偿。
在早期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曾有“死亡补偿费”这一表述。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使用了“死亡补偿费”,该办法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随着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死亡赔偿金”的表述逐渐统一并广泛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采用了“死亡赔偿金”这一术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从功能和目的来看,无论是死亡补偿费还是死亡赔偿金,都是为了填补受害人死亡给其近亲属带来的经济损失,比如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收入减少、未来生活保障缺失等,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近亲属给予精神抚慰。虽然名称有所变化,但二者在核心意义和赔偿指向方面是一致的。如今,在正式的法律文件和司法裁判中,“死亡赔偿金”已成为通用的规范表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