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职工仍可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益。单位申请时间超期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时间超期的,若有正当理由,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实后可受理,若无正当理由,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超过这1年的期限,情况则较为复杂。
不过,如果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正当理由,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实后,依然可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若不存在正当理由导致超过申请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就无法获得赔偿。职工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不过,在民事诉讼中,职工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所受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关联以及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等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