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仍可通过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来索赔,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然而,有时会出现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责任,受损方仍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买方无法按时将货物转售给第三方,从而损失了预期的转售利润,那么这部分利润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
在确定实际损失时,受损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受损方在日常交易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发票、物流单据、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以证明因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比如,因对方延迟交付原材料导致自己生产停滞,产生了额外的人工成本和设备闲置成本,就需要有相应的工资发放记录、设备使用记录等证据来支撑。
同时,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损失应该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可预见的。如果受损方主张的损失过于离谱,超出了正常的商业预期,法院可能不会全部支持。
此外,除了赔偿实际损失外,如果违约行为还导致了其他费用的产生,如为了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合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总之,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受损方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