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证要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需要携带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关于办理地点。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里的婚姻登记机关通常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也就是说,双方可以选择男方或者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
所需携带的材料。一是户口簿,户口簿是证明当事人户籍信息和家庭关系的重要文件,它能明确显示当事人的身份、婚姻状况等信息。二是身份证,这是证明个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身份证可以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三是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这个声明旨在确保双方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避免近亲结婚和重婚等情况的发生。通常在婚姻登记处会有相应的声明表格,当事人按照要求填写并签字即可。
此外,如果是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在前往办理结婚证之前,建议提前了解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办公时间和具体要求,也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确认,以确保能够顺利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