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倒闭后,通常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若股东存在法定情形,也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在正常情况下,股份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股份公司倒闭时,会对公司进行清算,用公司的资产来偿还债务。如果公司的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偿还,如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等。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种常见的情况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根据公司法规定,此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支出,导致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公司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那么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股东认购了100万的股份,但实际只缴纳了50万,在公司倒闭时,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该股东需要在未缴纳的50万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份公司倒闭后债务的承担主体一般是公司本身,但在特定情况下股东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要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