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0

抵押质押保证的区别

2025-10-06 03:26:28
0 浏览
推荐律师
赵佰龙
执业认证
实名认证
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抵押、质押、保证是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抵押不转移抵押物占有,质押需转移质押物占有,保证则是保证人以自身信用为债务人债务提供担保。

一、概念定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但仍可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乙向丙借款,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丙作为质押。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像丁向戊借款,己作为保证人,若丁到期不还钱,己就要承担还款责任。二、担保财产类型抵押的财产通常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等。质押的财产主要是动产,如车辆、珠宝等,还包括权利,如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保证则没有具体的财产作为担保,而是基于保证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三、占有方式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可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等。质押必须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物有保管的义务。保证不存在财产占有的转移情况。四、实现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一般通过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质押保证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律法果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遇到法律疑问?
专业律师作答,预计3分钟获得回答
立即咨询
24小时免费咨询
问题答疑
最近已为43人解答法律疑问
手机提问 扫码提问更快捷 手机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