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量刑会根据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是否退还等情节,并结合从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综合判定。
需要明确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挪用公款罪的从犯,其虽然参与了犯罪行为,但相较于主犯,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较小。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罪从犯的量刑,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挪用公款的数额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即使是从犯,量刑也不会太轻,但会低于主犯。挪用公款的用途也会影响量刑,若用于非法活动,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量刑可能会比用于营利活动或超期未还的情况要重。
此外,从犯在犯罪中所起的具体作用也是关键。如果从犯仅仅是提供了一些辅助性的帮助,如协助转账等,在量刑时可能会更倾向于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若从犯在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的次要实行作用,如参与了部分策划等,可能会从轻处罚。同时,是否退还挪用的公款以及退还的时间和数额等,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如果在案发前主动退还,且退还数额较大,也会成为从轻量刑的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