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衣警察上门抓人带手铐通常在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暴力反抗、脱逃、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等情况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警械包括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其中手铐属于约束性警械。
当便衣警察上门执行抓捕任务时,如果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是会使用手铐将其约束的。比如犯罪嫌疑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像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这类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和危险性,为防止其在抓捕过程中对警察或周围群众实施暴力反抗,便衣警察会第一时间使用手铐将其控制。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脱逃的迹象或可能,例如在警察表明身份后试图逃跑、有挣脱控制的动作等,为了避免其逃脱法律制裁,警察也会使用手铐将其牢牢控制。
另外,当犯罪嫌疑人情绪极度激动,有可能采取自杀、自伤等伤害自身的行为时,为了保护其生命安全,便衣警察也会使用手铐约束其行动。
还有一种情况,对于一些不配合执法、态度恶劣且有抗拒抓捕倾向的犯罪嫌疑人,警察为了顺利完成抓捕任务,保障执法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也会使用手铐将其约束。总之,便衣警察使用手铐是为了保障执法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以及确保抓捕行动的顺利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