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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2026-01-26 18: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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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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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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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定明确了动产抵押权设立的时间节点和登记的效力。

从抵押合同生效的角度来看,当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动产抵押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便即刻设立。抵押合同的生效一般需要满足合同生效的基本要件,比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等。例如,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以甲公司的一批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的借款抵押合同,该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此时乙银行的动产抵押权就已经设立。

关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体现了登记对于动产抵押权的重要意义。登记是一种公示方式,通过登记可以让外界知晓该动产上存在抵押权。如果动产抵押没有进行登记,当出现善意第三人时,抵押权人的权利可能会受到影响。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甲又将该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了交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丙是善意第三人,乙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乙不能要求丙返还汽车,只能依据抵押合同向甲主张违约责任。而如果乙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丙在购买汽车时就能够知晓该汽车上存在抵押权,其购买行为可能就会受到限制,乙的抵押权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动产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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