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汽车上同时存在质押权和抵押权时,一般谁先设立谁优先受偿;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即使质押权设立在先,也是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定义与设立方式。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汽车质押需要将汽车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而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汽车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偿顺序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也就是说,如果汽车先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质押给他人,那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因为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能让第三人知晓该汽车上存在抵押权。若汽车先质押给质权人,之后又抵押给他人且该抵押未登记,那么质押权优先受偿。因为此时质权人已经合法占有汽车,而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合法占有汽车的质权人。
在实践中,判断汽车质押权和抵押权谁优先受偿,关键在于确定两者的设立时间以及抵押权是否登记,依据法律规定来明确受偿顺序,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