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后,还有宣布不起诉决定、解除强制措施、移送相关材料、被害人申诉或自诉、被不起诉人申诉等流程。
宣布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这是不起诉程序的第一步,意味着被不起诉人在法律上暂时解除了刑事诉讼的风险。
解除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前被采取了诸如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应当立即解除。比如,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会被立即释放,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相关措施也会相应解除,保障被不起诉人的人身自由。
移送相关材料。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同时,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然后,被害人申诉或自诉。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为被害人提供了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最后,被不起诉人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通过这些流程,确保了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