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征地补偿款项何时能到账,但有时会遇到征收方未及时或足额支付赔偿金的情况,此时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土地赔偿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房屋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4、其他补助费。
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征收补偿款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如果超出上述期限仍未收到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与征收方协商:及时联系征收方,询问未及时支付补偿款的原因,协商解决时间。
2.向上一级政府投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督促征收方履行支付义务。
3.申请行政复议:对征收方不支付补偿款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维持征收方的决定,被征收人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收到的土地赔偿金明显不足
征收方支付的补偿款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标准应依据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土地的安置补偿费和被征收人搬迁、临时安置的费用等因素确定,但征收方可能存在评估过低的情况。
2.补偿面积有误:被征收房屋或土地的面积存在错误,导致补偿款不足。
3.其他原因:例如,征收方未将安置补助费、其他补助费等纳入补偿范围。
如果遇到上述情况,被征收人应:
1.收集证据:提供房屋面积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征收决定书等相关材料,证明补偿款不足。
2.与征收方协商:及时与征收方沟通,提出异议,要求补足补偿款。
3.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协商无果的,可以参照上文“一、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土地赔偿金”的步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方恶意拖延或拒不支付土地赔偿金
征收方恶意拖延或拒不支付土地赔偿金,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1.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征收方恶意拖延或拒不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2.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已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获得了胜诉判决,但征收方仍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遇定的土地赔偿金没有赔偿的情况,被征收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协商、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依法追索未支付或不足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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