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强行收房属于违约行为,通常需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租客损失,若合同无约定,则要赔偿租客的实际损失。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房东和租客会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当房东强行收房时,这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东提前收回房屋的违约责任,比如约定房东需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者按照剩余租期租金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等,那么房东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赔偿租客。例如,合同约定若房东提前收房,需支付租客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那么房东就应支付这笔费用。
赔偿实际损失:若合同中没有关于违约赔偿的具体约定,房东则需要赔偿租客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租客因重新寻找房屋而产生的费用,如搬家费、中介费等。假设租客为了重新找到合适的房子,支付了 500 元的搬家费和 1000 元的中介费,这些费用房东应当承担。此外,若租客因房东强行收房导致在寻找新住所期间需要临时居住酒店,产生的酒店住宿费也属于实际损失,房东也需赔偿。
如果租客因房东强行收房错过了原本可以续租且租金更优惠的其他房屋,导致后续租赁的房屋租金更高,那么租金差价也可作为实际损失要求房东赔偿。在要求赔偿时,租客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如搬家费发票、中介费收据、酒店住宿发票等。若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租客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