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确定需依据多种情况。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复杂,需根据不同情形来判断。
1、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甲和乙在中国北京结婚,后定居美国,美国法院以应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他们的离婚诉讼,此时他们可以向北京的法院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丙和丁在英国结婚并定居英国,英国法院以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他们的离婚诉讼,那么他们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3、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戊居住在国内上海,己居住在美国,无论戊还是己提起离婚诉讼,上海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4、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上述一般情况,涉外离婚诉讼国内管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1、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情况
涉及港澳台地区的离婚诉讼,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涉外离婚,但在实践中也有类似的管辖规则。例如,在内地结婚,一方在香港定居,若香港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可以向内地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内地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2、特殊身份人员的管辖
对于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如外交人员等,其离婚诉讼管辖可能会受到外交特权等因素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通过外交途径等特殊方式来解决管辖问题。而且,如果一方是军人且涉及涉外离婚,可能会根据军队相关规定和法律结合来确定管辖法院。
3、专属管辖情况
对于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利益或者特定类型的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可能会有专属管辖权。比如涉及我国境内重大财产分割且该财产与我国经济发展有重要关联的涉外离婚案件。
涉外离婚诉讼国外管辖的结果会对国内产生一定影响。
1、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若国外法院作出了离婚判决,要在国内得到承认和执行,需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首先,该判决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其次,要经过我国法院的审查,我国法院会审查该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例如,国外法院的判决涉及到不合理的财产分割,严重损害了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法院可能不予承认和执行。
2、管辖冲突的协调
当国外法院和国内法院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时,就会产生管辖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选择一个法院进行诉讼。同时,我国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当事人的意愿、案件与我国的联系程度等,来协调管辖冲突。若国外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我国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在国内的起诉。
3、国际条约和司法协助
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在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方面,可以依据这些条约来解决问题。通过司法协助,能够更好地协调国内外法院的管辖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根据条约规定,双方可以相互提供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协助。
综上所述,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确定涉及多种情况和因素。无论是管辖法院的确定,还是国外管辖对国内的影响,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诸如跨国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跨国争议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等法律问题上存在疑惑,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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