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被驳回后,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在六个月后再起诉;但被告起诉离婚不受此时间限制。若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随时再次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是一个较为常见的法律程序。当离婚起诉被驳回时,再次起诉的时间规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同时也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时间去冷静思考和修复关系。
对于原告而言,如果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必须等待六个月期满后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在第一次起诉后发生了足以影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事实和重要情节。例如,一方在判决驳回离婚请求后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况,这些都可以被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在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随时向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而对于被告来说,法律并没有限制其在原告起诉被驳回后再次起诉的时间。也就是说,即使原告的离婚起诉被驳回,被告如果认为有必要,随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为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被告同样享有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再次起诉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法院仍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审查和判断。只有当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