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离婚而男方不同意,女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定是否准予离婚。
在婚姻关系中,当出现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解决途径。在这种女方要离婚男方不离婚的情形下,女方可以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
女方需要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来说,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女方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双方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起诉状中应明确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可以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至关重要,它是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依据。常见的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等。
然后,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一般包括调解和判决两个阶段。法院通常会先进行调解,这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一是双方和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三是调解无效,进入判决阶段。
最后,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会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的,则会判决不准离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女方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