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一般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责任,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如果第三人知道该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那么该协议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能对抗第三人责任;若第三人不知道该协议,通常不能对抗。
婚前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对各自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事项进行约定的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对于第三人而言,情况则有所不同。
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情况:在一般情形下,第三人往往并不知晓夫妻之间存在婚前财产协议。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即使夫妻有婚前财产协议,也不能以该协议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例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第三人并不了解其夫妻之间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那么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夫妻不能以婚前财产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情况:当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婚前财产协议时,该协议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这就要求夫妻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第三人在交易时已经知晓该协议的内容。比如,在借款等交易行为中,夫妻一方明确告知第三人其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并且有相关的证据(如书面告知记录、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债务纠纷,就可以按照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来确定责任的承担,从而对抗第三人的相关请求。
总之,婚前财产协议能否对抗第三人责任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晓该协议,并且在实践中,证明第三人知晓协议内容是关键所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