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过后一方不去,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另一方若坚持离婚,可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离婚登记处理表》《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过后一方不去,在法律上就会被认定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意味着此次协议离婚的程序终止,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
如果另一方仍然希望解除婚姻关系,就不能再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而需要采取诉讼离婚的途径。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在诉讼离婚中,提起诉讼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常见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总之,当离婚冷静期过后一方不去时,协议离婚无法完成,另一方若想离婚,可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