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目有不同的要求和计算方式。
医疗费方面,要求是因治疗九级伤残所导致的损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这需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收款凭证,如医院的收费发票,并且要与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相印证,以证明费用的支出与伤残治疗的关联性。例如,骨折后在医院进行的手术费、检查费、药费等都属于医疗费范畴。
误工费的赔偿要求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需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状况方面,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残疾赔偿金是九级伤残赔偿的重要部分。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一般为20%。
此外,还可能涉及到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