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房贷没通过定金能否退还,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房贷没通过,定金可以退还;若是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房贷审批不通过,定金通常无法退还;若因卖房者原因造成房贷无法通过,卖房者应双倍返还定金。
在二手房交易中,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笔款项。当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房贷没通过时,比如政策突然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都不存在过错,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因为双方都无法预见和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不能让任何一方承担责任,所以定金应当返还给购房者,以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如果是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房贷没通过,例如购房者信用记录不良、收入不稳定等。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违反了合同中隐含的保证能够获得贷款的义务,卖房者有权不退还定金。因为卖房者基于对购房者能够获得贷款从而完成交易的信任,可能拒绝了其他潜在的买家,购房者自身的问题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卖房者为了弥补可能的损失,有权没收定金。
最后,要是因为卖房者的原因,像房屋产权存在纠纷、房屋被抵押等情况,使得银行拒绝发放贷款。卖房者就构成了违约,按照定金罚则,卖房者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购房者。这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让卖房者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付出代价,同时也是对购房者因卖房者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所以,二手房房贷没通过定金能否退还,要依据具体导致房贷未通过的原因来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