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向第三人履行和债权转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变化、权利性质、通知要求和第三人地位等方面。
在主体变化上,合同向第三人履行中,合同的主体并未发生改变,仍然是原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人只是接受履行的主体,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丙交付货物,这里甲和乙是合同主体,丙是接受货物的第三人。而债权转让则是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导致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比如,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此时丙取代甲成为乙的债权人。
权利性质不同。合同向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享有的是一种基于合同约定的接受履行的权利,该权利并非独立的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向第三人的履行义务时,第三人通常不能直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而是由债权人主张。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的是完整的债权,包括原债权所附有的从权利,如担保权等。受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通知要求有别。合同向第三人履行一般不需要通知债务人,因为这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约定好的履行方式。而债权转让则必须通知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只有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才有义务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最后,第三人地位不同。在合同向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只是履行的受领人,不享有合同上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而在债权转让中,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与原债权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对债务人行使债权请求权等权利。综上所述,合同向第三人履行和债权转让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