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可备条款则是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内容。
首先来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这能明确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主体,保障劳动者清楚知晓自己的服务对象。
劳动者的信息: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这用于明确劳动者身份,确保劳动合同的主体准确。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明确的合同期限能让双方清楚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劳动者具体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工作地点则是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的地理位置。这两项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范围和工作的具体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工作班次以及享受的休息和休假权利,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具体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这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后获得的回报,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权益。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工作条件,同时对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护说明。
除了上述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还可以有可备条款,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些可备条款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进一步完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