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0

债权申报特殊情况有哪些

2025-10-05 19:17:36
0 浏览
推荐律师
王恩大
执业认证
实名认证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债权申报特殊情况包括未到期债权、附利息债权、附条件或附期限债权、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托人因债务人原因终止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请求权、票据付款人因承兑或付款产生的请求权等。

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受偿,避免因债权未到期而无法参与分配。附利息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样规定是为了确定债权的具体数额,便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虽然这些债权的最终数额或是否成立存在不确定性,但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允许其先进行申报,待条件确定或诉讼、仲裁结果明确后再进行相应调整。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这是为了简化申报程序,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多个连带债务人破产时的权益。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受托人因债务人原因终止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票据付款人因承兑或付款产生的请求权: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特殊情况有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律法果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遇到法律疑问?
专业律师作答,预计3分钟获得回答
立即咨询
24小时免费咨询
问题答疑
最近已为357人解答法律疑问
手机提问 扫码提问更快捷 手机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