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共同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在法律地位、债务责任、享有的权益等方面存在区别。共同借款人是借款合同的主体,与主借款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和义务,对房屋也可能享有相应权益;共同还款人并非借款合同主体,仅承担还款义务,一般不享有房屋权益。
法律地位不同。共同借款人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承担借款责任。在办理房贷时,共同借款人会与银行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其名字会出现在合同上,是借款行为的直接参与者。而共同还款人并非借款合同的主体,只是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应银行要求履行还款义务的人,通常是通过另外的补充协议来约定其还款责任。
债务责任不同。共同借款人与主借款人具有同等的还款责任,一旦贷款发放,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共同偿还贷款本息。在债务上,银行可以向任何一个共同借款人追讨全部债务,每个共同借款人都有义务偿还全部贷款。共同还款人承担的是补充还款责任,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才需要代为偿还。也就是说,银行首先会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才会要求共同还款人还款。
享有的权益不同。共同借款人通常对所购房屋享有一定的权益,可能是房屋的共有人,在房屋产权登记上会有其名字,对房屋拥有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共同还款人一般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其主要责任是协助借款人偿还贷款,不参与房屋权益的分配。
征信影响不同。共同借款人的还款行为会直接记录在其个人征信报告上,按时还款会对其征信产生积极影响,反之逾期还款会对征信造成严重损害。共同还款人的还款情况一般不会直接体现在征信报告中,但如果借款人逾期且共同还款人也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能会将相关情况上报征信系统,从而影响共同还款人的信用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