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还不上钱时,担保人可能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在借款人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贷关系里,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类型的保证,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责任:当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担保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乙要先通过法律途径向甲追讨欠款,在法院对甲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的部分,才由丙来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一旦借款人还不上钱,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A向B借款,C作为连带保证人。当A到期无法还款时,B可以直接要求C偿还欠款,C不能以应先找A为由拒绝。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即担保人替借款人偿还债务后,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其代为偿还的款项。同时,若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