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口头承诺和合同不一样时,一般以书面合同为准,但如果能证明口头承诺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处理。
在商业活动或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口头承诺和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书面合同是双方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通常情况下,在有书面合同的前提下,会优先以书面合同的约定为准。因为书面合同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可追溯性,能够清晰地反映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然而,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口头承诺的存在,且该口头承诺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它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条件包括:口头承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口头承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双方对口头承诺的内容达成了一致。
当出现口头承诺和合同不一样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如果情况相对简单,可以首先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向对方说明口头承诺的情况,争取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由专业的调解人员从中斡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可以根据仲裁条款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具有专业性、高效性等特点,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口头承诺的存在和内容,比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