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不公平可通过与对方协商变更协议内容来解决;若协商不成,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但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协议是常见的约定方式。然而,有时会出现协议不公平的情况。当遇到这种状况时,有以下途径可供选择。
首先是协商变更。这是较为温和且优先考虑的方式。双方可以重新坐下来,就协议中不公平的条款进行沟通。例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明显高于市场正常水平,对买方不公平,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调整价格的请求,说明理由,争取双方达成一致,对协议进行修改。通过友好协商,既能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又能解决不公平的问题。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受损害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协议。这种方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比如,一方利用对方急需资金,签订了利息过高的借款协议,这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受损害方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旦超过这个期限,撤销权就会消灭。在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时,受损害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存在不公平的情况。证据可以包括市场价格数据、双方的沟通记录等。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协议确实存在不公平的情形,会依法撤销该协议。
协议不公平并非没有解决办法,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