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一般根据当事人约定确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确定委托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时,首先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合同履行地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如果合同双方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那么就以该约定的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
然而,现实中很多委托合同可能并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按照法定规则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例如,在委托理财合同中,若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理财收益(属于给付货币),此时委托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若委托事项涉及交付不动产,那么不动产所在地则为合同履行地。比如委托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合同,该房产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标的的委托合同,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例如委托加工合同,加工方作为履行加工义务的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另外,对于即时结清的委托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的同时就履行完毕的合同,像一些简单的委托代购,当场完成交易的,交易发生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准确确定委托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对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决合同纠纷以及确定管辖法院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