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订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双方就仓储货物的种类、数量、仓储费用、仓储期限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仓储合同订立的一般过程遵循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重要阶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仓储合同中,可能是存货人向保管人发出希望将货物交由其仓储的意思表示,也可能是保管人向潜在的存货人发出提供仓储服务的邀约。该意思表示要内容具体确定,例如明确仓储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详细信息,还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受要约人(通常是保管人或存货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完全同意时,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其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在形式方面,仓储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仓储合同涉及货物的保管、存储期限、费用等多方面的内容,书面形式可以更清晰、准确地记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在履行过程中遵循,也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订立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双方要就仓储货物的详细情况、仓储费用的金额及支付方式、仓储期限、货物的验收方式、保管条件和要求、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只有这些主要内容明确,才能保证仓储合同顺利履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