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居间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有约定和法定两种情况。若合同中有约定,一般按照约定计算,但需在合理范围内;若没有约定,则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来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工程居间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首先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法,那么通常就按照该约定来计算违约金。例如,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如5%)支付违约金,那么当违约情况发生时,违约方就需要按照这个比例乘以合同总金额来支付违约金。不过,这种约定并非绝对自由,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当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就需要根据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金数额。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比如为履行合同已经支出的费用无法收回等。间接损失则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例如因为对方违约,导致本可以通过该工程居间合同获得的预期利润无法实现。但是,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有限度的,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如果双方对违约金数额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总之,工程居间合同违约金的计算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实际损失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