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去外地并没有明确的时长限制。在获得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能外出的时间以执行机关批准的期限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意味着,若有去外地的需求,必须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前往。
对于申请去外地的时长,法律并未给出具体的限制范围。执行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外出的事由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进而作出是否批准以及批准时长的决定。
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为工作需要去外地出差,执行机关可能会根据出差的合理时间来批准,可能是几天,也可能是几周。要是因为家庭重大变故,如直系亲属病重需要照顾等情况,可能批准的时间会相对长一些。
需要强调的是,被取保候审人在获得批准去外地期间,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随传随到。一旦执行机关要求其返回,必须及时回来配合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倘若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超过批准的时间未归,执行机关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总之,取保候审申请去外地的时长取决于执行机关的批准,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期限和要求行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