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离开居住地需要执行机关同意。一般情况下,执行机关是指公安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其中就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被取保候审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等。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当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必须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离开居住地是否会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例如,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是因为工作原因需要到外地出差,或者是因为家庭突发重大变故需要前往外地处理等,需要向执行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执行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案件的进展程度、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等,来决定是否批准其离开居住地的申请。
如果执行机关批准了申请,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居住地,并遵守执行机关的其他要求。如果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执行机关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改为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
所以,被取保候审人若要离开居住地,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避免因违反规定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