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企业偷税漏税的奖励,会根据查补税款金额等情况确定,一般按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金,最低奖励额度为1000元,具体奖励办法依相关规定执行。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奖励办法。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对于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与查补税款等相关金额挂钩。对于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同时,如果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不涉及税款,但可以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此外,被检举人以增值税留抵退税或者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方式实际取得税款,也视同税款入库。
在程序方面,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税务机关会在收到检举材料并立案后,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和最终处理结果,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并发放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奖励办法旨在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维护税收秩序,打击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