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关方可以根据不同身份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被害人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向原检察院申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误时,可以要求复议,若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对于被害人而言,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其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诉求在检察院阶段未得到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会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这一申诉机制为被害人提供了进一步表达诉求、争取司法救济的途径,上级检察院的复查可以对下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进行监督和审查。
同时,被害人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公诉转自诉”。被害人享有这一权利,是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当被害人认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检察院却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被害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对于被不起诉人来说,如果其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轻微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仍有不服的地方,被不起诉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对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查决定。
最后,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如果认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其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且证据充分时,会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存在不同意见。此时,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进行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以确保不起诉决定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