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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共资产怎么定罪

2026-01-15 06: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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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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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共资产可能涉及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罪名,定罪需依据主体身份、挪用资产性质、挪用用途、挪用时间及数额等多方面因素判断。

挪用公款罪是常见涉及挪用公共资产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挪用特定款物罪也是相关罪名之一。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构成该罪。此罪的主体一般是掌管特定款物的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手、管理的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出于暂时使用还是非法占有目的;挪用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挪用的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等。只有准确把握这些因素,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对挪用公共资产的行为进行恰当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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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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