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他项权证丢失后,需要先进行登报声明,之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办。
当房产抵押他项权证丢失时,首先要做的是进行登报声明。这一步骤非常重要,登报声明可以起到公示的作用,避免他人捡到他项权证后进行非法利用。在选择报纸时,一般要求是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具体可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确定符合要求的报纸。
完成登报声明后,接下来要准备补办所需的材料。通常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等,以证明申请人的身份;房地产抵押合同,该合同是证明房产抵押关系的重要依据;以及其他可能要求的材料,如申请书等。不同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所以在准备材料前,最好先向当地机构详细咨询,确保材料齐全。
准备好材料后,申请人需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补办申请。在申请过程中,要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填写相关的表格和文件。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与登记档案的一致性等。
如果审核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会重新核发他项权证。一般情况下,整个补办流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时长因地区而异。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查询方式,了解补办的进度。
总之,房产抵押他项权证丢失后,按照登报声明、准备材料、申请补办的步骤进行操作,就可以重新获得合法有效的他项权证,保障房产抵押关系的正常存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