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18岁的孩子,法院一般不会进行判决抚养权归属,因为18岁的孩子在法律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父母对其不再有抚养义务,孩子可以自主选择跟随哪一方生活或独立生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成年子女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此时子女已经具备了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所以,当父母离婚时,对于18岁的孩子,从法律层面而言,不存在抚养权的判定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孩子已经18岁,但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孩子尚在高中及以下学校接受教育,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双方可以协商继续为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以保障孩子顺利完成学业。即使父母离婚,这种基于亲情和道义的支持也是常见的。
另外,如果孩子虽然年满18岁,但因身体残疾、患有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其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父母仍然需要承担起照顾和抚养的责任。在父母离婚时,也需要就孩子的生活安排、医疗费用等问题进行妥善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判决。
总之,对于18岁孩子在父母离婚时的安排,主要依据孩子的实际情况,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为出发点,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来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