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收到传票不出庭,需分情况处理。若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若被告不出庭,可能缺席判决,也可能被拘传。
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双方收到传票后不出庭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对于原告而言,如果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会按撤诉处理。因为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有责任参与庭审以推动诉讼程序进行,无故缺席可视为其放弃本次诉讼。例如,甲向法院提起与乙的离婚诉讼,法院传票通知开庭时间,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就会裁定按甲撤诉处理。
而对于被告来说,情况相对复杂。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在被告未参与庭审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比如,乙收到离婚诉讼传票后,觉得自己不想离婚且不想面对庭审,于是不出庭,法院在审查甲提供的证据后,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可能作出离婚的缺席判决。
不过,如果被告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在离婚案件中,若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重大问题,且被告不出庭无法查明相关事实时,被告就属于必须到庭的情况。例如,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存在巨大争议,被告掌握着关键财产信息却不出庭,法院在两次传票传唤后,被告仍不到庭,法院就有权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总之,离婚诉讼中收到传票应积极应对,避免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