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此外,还可能存在退回补充侦查等情况,会使审查起诉时间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这是一般情况下审查起诉的基本时间要求。这一个月的时间设置,是为了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在相对合理的时间内,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等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于其涉及的事实更为复杂、证据数量更多或者性质更为特殊,一个月的时间可能不足以完成审查工作,所以可以延长十五日。这给予了检察机关更充足的时间去梳理案件细节、核实证据,保障审查起诉工作的质量。
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而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考虑到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即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也可以将审查决定的时间延长至十五日。
另外,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还存在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就意味着,如果出现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会相应延长。例如,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一个月,再加上重新计算的审查起诉时间,整个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长可能会达到数月之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