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可以减刑,但不得假释。
首先来看累犯减刑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这里并没有将累犯排除在减刑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只要累犯在服刑期间符合上述可以减刑或应当减刑的条件,就能够获得减刑机会。例如,累犯在监狱中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或者在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相应的减刑。
而关于累犯假释,法律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之所以规定累犯不得假释,是因为累犯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将其提前释放可能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立法者通过这样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体现了对累犯较为严厉的刑事政策。所以,无论累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如何,都不能适用假释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