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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受伤谁应该对此负责

2026-01-13 0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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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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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受伤的责任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可能由侵权人承担,难以确定侵权人时可能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若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最理想的情况,当能够明确具体的抛物人时,该抛物人就要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责,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一系列因受伤产生的合理费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在这种情况下,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例如,在一个居民楼里发生高空抛物致伤事件,无法确定是哪一户扔的东西,那么这栋楼里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住户,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当时不可能实施抛物行为,就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另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比如,物业应该安装监控设备对建筑物周边进行监控,设置警示标识提醒居民禁止高空抛物等。如果物业没有做到这些,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系列规定旨在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各方积极采取措施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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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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