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债权在特定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传统理论一般不承认侵害债权为侵权行为,但随着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侵害债权可被认定为侵权。
在早期的法律观念中,债权具有相对性,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通常不受该债权债务关系的约束。按照传统民法理论,侵权行为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等,而债权并不在其列。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理念的更新,这种观点逐渐发生了变化。
当第三人以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债权时,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乙有向甲交付货物的义务。而丙明知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了使甲的经营受损,通过不正当手段阻止乙向甲交付货物,导致甲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丙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构成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债权,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二是行为具有违法性,这种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违背善良风俗等方面。三是债权受到了损害,并且该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侵害债权构成侵权行为,债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赔偿损失等。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害债权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认定是比较谨慎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