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能力还债时,可与债权人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如达成还款协议、申请展期等;若被起诉,应积极应诉,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若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
当面临没有能力还债的情况,首先要做的是主动与债权人进行沟通。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因为债权人在很多时候更希望能够收回欠款,而不是将债务人逼入绝境。与债权人坦诚地说明自己目前的经济状况和还款困难,争取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还款协议。例如,可以请求延长还款期限,让自己有更充裕的时间来筹集资金;或者提出分期还款的方案,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制定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每月偿还一定的金额。
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无果,债权人可能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讨欠款。此时,债务人应当积极应诉。积极应诉是对自己权益的一种保护,不能逃避。在法庭上,要如实向法官陈述自己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如果法院判决债务人需要偿还债务,债务人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债务的免除。一旦债务人有了新的财产或者具备了还款能力,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这期间,债务人也应该努力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积极寻找增加收入的途径,尽快偿还债务。同时,债务人要避免有转移、隐匿财产等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会对个人的信用和生活造成诸多不利影响,比如限制高消费、影响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