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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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中一方不承认债务怎么处理

2026-01-12 19: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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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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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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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中一方不承认债务时,需要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若能证明为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承认,也需双方共同承担;若为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独自承担。无法证明的,法院一般不予认定。

离婚案件中处理债务问题,当一方不承认债务时,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的认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是夫妻共同签字的债务,这种情况相对清晰,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但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一方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提供债务用于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的相关凭证,像购物发票、缴费记录等。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主张债务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关的经营合同、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

若一方主张的是个人债务,也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另一方不知情也未受益。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主张债务的一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的存在及性质,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其诉求。此外,在处理离婚债务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公平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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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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